第一条 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从事任何传教活动;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反华政治宣传。
第二条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向相关教学院和外事办处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五条备好每一堂课,上好每一堂课,布置一定的作业并及时加以批改,课后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严格进行考查、考试,公正客观地给予评分,每期期末向外事办递交一学期的教案。
第六条 外籍教师公寓为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院专用公寓,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公寓借予他人使用。妥善保管房屋钥匙,一旦遗失须向外事办报告并及时换锁,换锁费用由遗失人承担。
第七条 爱护宿舍的各项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条 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晚上外出回校最晚不迟于十一点。
第九条 不得擅自留宿在外或在自己寝室留宿异性,如有发生,我院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与学生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禁止乙方与学生谈恋爱,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追究外教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注意节水节电,注意防火。离开房间时,关掉电扇、电暖气、空调、电视、电吹风、电熨斗、电灯、微波炉等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因故离开张家界市24小时以上,必须提前通知外事办便于突发事件联系。外教因私出现不得超过14天,否则我院有权终止合同,且因外出耽误的课时应在本学期内尽量补上。
第十三条 留宿其他外国人超过24小时,需及时向外事办报告,并到公安机关登记。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护照、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等有效证件的过期及重新办理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