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扩大,公务接待活动日趋增多,为使学院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 接待范围和分工
第一条 来学院视察、检查、考察、调查、参观、采访的上级领导机关、兄弟院校、新闻单位等客人,由办公室出面接待。
第二条 外单位来学院进行业务联系,直接与部门联系的,由部门负责接待;与办公室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业务内容确定相关的接待部门。
第三条 部门邀请专家学者来学院讲学,由邀请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第四条 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由办公室接待或由办公室根据接待对象确定相关的接待部门。
二、 公务接待程序
第五条 院内各部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及其它单位来访的通知后,及时报办公室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明确接待分工及接待方案。接待部门须填写《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报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交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接待工作,以对等原则确定共同参与接待的部门,接待部门需作好各种接待准备(包括会场标语、会议议程、会议座签、宣传光碟、院领导讲话稿、席卡等)。
三、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及管理
第八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分为公共接待经费、各部门接待经费和专项接待经费。
公共接待经费是指应该由学院层面接待所需要的经费,按年度核定预算由办公室代表学院管理。
各部门接待经费从年度预算的联络费中列支。
专项接待经费是指为完成学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由组织牵头单位负责管理,经费预算实行一事一报。
第九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学院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当年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数确定公共接待经费,并按照工作的实际确定各部门和专项接待经费的实际数额,超支不补。凡应该由各部门及专项经费中支出的接待费,不能从学院公共接待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中食宿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循“必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把工作需要和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二条 定点接待用餐和住宿。学院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学院食堂餐厅,住宿一般安排在学院招待所,院领导和办公室指定人员在规定限额内签单。确有需要安排在校外接待的,需在学院指定地点接待。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办公室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控制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预算外开支。无直接工作关系的客人来学院需安排住宿或就餐的,费用由客人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和用高档烟、酒招待。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食宿标准,不得以接待为名,用公款吃、喝和游玩。凡违反者,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公务接待申请表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名称 | 接待时间 | 有无公函 | |||
主要来访人
| 职务 | 来访人数 | |||
来访公务内容 | |||||
申请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 |||||
办公室负责人 意见 | |||||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
院长 审批意见 |
申请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