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培养我院本科生国际化视野,推动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我院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学开展了国际、地区交流、交换学习项目。为了保证合作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国(境)外学习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加交流、交换的学生应是本院在籍本科生,具有在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外出学习任务。
(五)满足具体交流项目要求的条件。
(六)已交清学院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交流、交换学生选拔,坚持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外事办根据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流、交换生的学生数量、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并及时发布信息。
第五条学生根据学校和学院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交流(交)生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并经教学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然后向学院推荐。
第六条学院外事办负责对推荐学生进行外语应用能力的测试,结合考试成绩和学院推荐意见,确定拟派出学生名单,并转送合作交流学校审核。合作交流学校审核通过后,学院正式公布派出学生名单,并由外事办组织办理相关派遣工作。外事办负责对学生提供相关签证、通行证办理的指导和建议,但不保证学生能够获得签证和通行证。
第七条 我院本科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其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换生项目(在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国外学习时间为一学年);另一种是交流学习的项目,含短期交流(一学期以内)和长期交流(一学期以上)。具体学习时间根据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定。学生须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选择专业,确定修读课程。学生在交流高校学习期间,保留原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赴合作交流学校学习前,需确定在交流、交换学校拟选的课程。学生修完相应课程回校后,经专业负责人认可,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其所修学分可以认定为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类别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对因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我校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认定为该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学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回院后,可随下届学生继续修读该课程。
(二)学生回院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但需参加该课程考试,获得学分。
(三)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所修学分可抵兑本院相应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经审批、录取的交流、交换学生,离校前需到教务处办理异动手续,并报财务、学工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交流、交换名额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院其他任何交流、交换项目。
第十二条 交流、交换学生在交流、交换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应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相关领导汇报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院报告。
第十三条交流、交换学生因故需中途终止合作交流项目,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学习,返回本院。
第十四条交流、交换学生在项目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学院报到、注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我院与合作交流学校的协议规定互免学费或缴纳学费。交流、交换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仍需按原所在年级的交费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交流、交换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等证件办理、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交流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十七条 在交流、交换期间,交流、交换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费用以项目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交流、交换学生在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等证件期间外出,以及赴外交流、交换学习往返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全部安全问题责任。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