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国际化学院,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规划,促进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学院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学术骨干出国出境进修学习与学术交流,以快速提高我院特色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学院科学发展储备人才。
第二条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指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等)。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指由学校派遣,出国(境)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到国(境)外学习、进修或研究的人员。
三、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指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境)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等资助或完全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并经审批纳入单位派出计划的人员。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是指时间一般在1个月以内的因公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技术考察、科研合作、贸易洽谈、校际互访等人员。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原则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派出人员按照聘任工作的需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国(境)任务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联系,专业对口。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管理人员的审批和政审,以及教学人员的政审。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学人员的审批,出国(境)培训任务计划的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派出规模、经费预算、派出人员的选拔、派出项目的落实等,按统一要求实施计划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将人事处编制的预算向上级财务部门报批,及时支付经批准的各项费用。
五、外事办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实施,即手续的办理、联络协调、出国(境)报告的收集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条件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1.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作工作经历要求。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按实际在校工作的年限考核),并在教学、科研和其它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1.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优先考虑。出国时间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确需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年龄在45岁以下。出国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3.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是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岁。出国时间为6-24个月。
4.派出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过硬、身体健康。
5.外语达到上级部门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留学基金委的单独项目按照项目要求确定语言要求。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或口岸当日,下同)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坊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2根据学陆军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人员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确认经费来源可靠,送院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董事会决定。
3.出访团组要注意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出访人员乘坐经济舱,安排标准间。团组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止高档菜肴和酒水。
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学校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6.出访人员必须接受外事办的行前教育。公务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7.出国(境)人员离境前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的移交、安排工作。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8.因公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9.出访任务结束7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交院外事办统一上交省外事办保管。
10.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院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即由中央的部、委、办、局及下属经外交部授权具有出国审批权的公司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或由我校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者,根据学院每年制定的出国培训项目方案,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学院统一组织选拔考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意。
三、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四、出国(境)人员在完成院内审批程序后由外事办对外公示5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执行出访任务后,须在1个月内填写出访后公示材料,内容包括出访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交外事办进行出访后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出访团组负责人对公示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五、其它手续均须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类出国(境)人员的待遇
(一)相关费用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支付其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学习的有关费用。
2.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由学校全部支付其出国(境)及在国(境)外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部分自理。
3.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学院将保留其公职,资助国内往返交通费一次,其余费用(包括国内外的签证费、语言培训费、国外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个人支付。
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未纳入预算的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列支。
因公临时(一个月内)出国(境)人员,其在国(境)外开支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标准执行报销,国内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院内待遇不变。
(二)工资福利待遇
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基本工资仍按原方式发放,绩效工资从其出国(境)的第二个月起暂停发放,按期返院报到工作后的第二个月起恢复发放绩效工资。
1.出国(境)3-6个月(不含6个月)者,返院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
2出国(境)6-12个月(不含:12个月)者,返校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进国(境)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者,返校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各类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进修期间所取得的业绩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必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获准延期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延长期间的工资不补发,其它费用自理。
(二)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学院为其保留岗位并由其他教师分担其工作量,支付其学习期间工资和各项保险。学习者回院后须为本院服务五年,服务期间原则不再批准公派出国(境)学习。
凡在校服务年限不满离职者,须向学院交纳有关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即:应服务年限工资总额+学校支付的学费-已回院服务年限的工资总额。不赔偿者,学院不予办理其调动、辞职等手续,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三)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与学院签署协议后,(注:该协议内容是在院服务年限不满离职者,须向学院交纳有关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擅离工作岗位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除名等严肃处理。
(四)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不归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五)学院有关部门将合力对全校范围内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实施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其它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外事办负责解释。